昌吉学院2024年全日制本专科招生简章

文章导语

昌吉学院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昌吉学院与山东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厦门大学、兰州大学和西安音乐学院联合培养的本科生,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由昌吉学院颁发。

第三章招生对象、学制及专业加试

第十一条招生对象为符合生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委会规定的2024年高考报考条件考生。

第十二条本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四年,专科层次各专业学制为三年。

第十三条我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主要为大学英语,另开设大学日语、大学俄语公共课程,外语语种非英语、日语、俄语的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

第十五条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的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后方可填报我校体育类专业志愿。

第四章  新生录取

第十六条昌吉学院录取批次:区内分为本科提前批次、国家及地方专项、南疆单列和对口援疆计划本科二批次、本科二批次、高职(专科)提前批次、高职(专科)批次,区外按照各省规定批次录取。

第十七条昌吉学院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采用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八条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时,统考科目成绩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文史类:语文、文科综合、数学;理工类:数学、理科综合、语文。

若考生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按以上单科成绩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九条照顾政策严格按照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昌吉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当年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批次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降分),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

第二十二条对于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录取时考生须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体育术科和文化课最低投档线,按体育术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术科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较高者,若文化课成绩总分也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外语。

第二十三条昌吉学院部分本科专业单科限分要求如下:

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的普通类考生高考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报考交通运输专业的普通类考生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第二十四条航空学院招生专业身体条件要求如下:

交通运输专业: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身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不建议报考。因专业特殊性,该专业适宜男生就业。

飞行器制造工程专业: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因专业特殊性,该专业适宜男生就业。

空中乘务专业(航空服务方向):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无精神疾病病史,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

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女生身高160CM及以上,男生身高170CM及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肝功正常,无残疾,无重听,无口吃,无色盲、色弱、斜视,面部、颈部、手部无明显疤痕、胎记,无纹身;无精神疾病病史和传染病史,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8,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

飞行器维修技术专业:身体条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中规定的有关岗位的身体标准,身体条件不符合标准的,不建议报考。因专业特殊性,该专业适宜男生就业。

第二十五条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录取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新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专业投档的部分招生计划用于教育部—ICT产教融合创新基地项目的招生。

第二十七条昌吉学院与疆内部分高职院校联合开展四年制应用本科(“4+0”模式)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地点设在合作院校,与昌吉学院本科专业同批次录取,只招收填报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具体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情况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本校分省、分计划类型、分层次、分专业招生计划。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总数内,对未能完成的招生计划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向生源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投放。

第二十九条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按照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及要求执行,并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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