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河南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文章导语

河南大学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学校办学历史悠久、学科门类齐全、专业特色鲜明、文化底蕴深厚,是一所拥有文、史、哲、经、管、法、理、工、医、农、教育、艺术、交叉学科等13个学科门类的研究型、综合性大学。

 

第四章  招生计划及政策要求

第九条  河南大学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台地区招生。招生计划分配原则按照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通知精神,综合考虑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录取批次、生源数量、往年录取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招生计划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或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联招办)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通过我校招生章程、学校招生信息网、招生宣传材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规定,我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其使用由我校招生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统一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用于相同分数考生的录取、平行志愿的调节和生源质量的调控。

第十一条  除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外,其他各专业考生入校后的公共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二条  专业录取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我校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或联招办统一组织下进行,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录取工作。

第十四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原则

1.以高考成绩为依据,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为重要参考,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即在填报我校志愿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综合考虑安排专业。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我校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非单列计划专业(不区分校区);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计划,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新征集志愿。

2.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3.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当地公布的招生工作政策和投档录取模式执行。

第十五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戏剧影视文学专业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2.除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外,河南大学其他艺术类(含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采用考生所在省份对应类别统一考试成绩,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应达到各省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各省投档原则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依据“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各占50%的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满分×50%+文化成绩×50%,各省可能因为四舍五入顺序和精度造成结果偏差,最终以各省办法为准。

具体专业要求按照《河南大学2024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3.河南大学河南戏剧艺术学院艺术类专业按照《河南大学戏剧艺术学院2024年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和《河南大学河南戏剧艺术学院2024年戏曲类本科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1.体育教育专业:考生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应达到各省相应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按各省投档原则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按照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各占50%的百分制权重计算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办法为:综合成绩=专业成绩÷专业满分×100×50%+文化成绩÷文化满分×100×50%,各省可能因为四舍五入顺序和精度造成结果偏差,最终以各省办法为准。

2.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按照《河南大学2024年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项(定向)、港澳台学生招生录取原则

1.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内地新疆班招生、内地高校支援新疆预科招生等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政策规定。

2.学校继续招生培养河南省地方公费师范生,在校培养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享受国家奖学金等其他应享受的全日制在校生奖励政策,具体信息详见《河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豫教师〔2023〕299号)。

3.定向哈密地区计划招生执行国家教育部规定,录取考生必须与培养单位签订定向培养*。

4.港澳台学生按照联招办及学校相关招生简章的规定录取。

第十八条  我校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九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学校原则上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组织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违规违纪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上级招生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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