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教育厅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认定依据和等级等,提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要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认定机构与职责、认定依据和等级、认定程序、责任与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办法从2023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该办法所称的学校,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普通高中、普通初中和小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集中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家庭负担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分为特别困难等级、比较困难等级和一般困难等级。认定程序包括告知、申请、认定、公示、存档等环节。幼儿园、中小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认定程序和高校略有不同。
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新学年开始,学校对所有申请学生再次进行认定。
《办法》强调,各地各学校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占比超本地本校平均值30%及以上的下属单位,并要求此类下属单位出具合理性说明。凡提供虚假信息的,一律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旦发现已获得资助的学生提供了虚假信息,要及时追回资助资金,对于已取得奖学金的,不仅要收回所获奖学金,取消所获荣誉,还要同时记入档案。情节严重的,学校要依据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有组织团伙造假,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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