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家庭负担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一起来看看具体的认定依据和等级。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包括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sr、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学生、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七)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成员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因素。
第十八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别困难等级。
(一)属于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三)属于公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烈士子女;
(四)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
(五)学生本人残疾或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
(六)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九条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比较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的;
(二)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sr低于当地平均sr水平的;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四)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第二十条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sr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的资料不真实的;
(三)学生日常消费与其家庭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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