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23年普通高中招生政策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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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2496 2023-04-25

文章导语

河北省安排部署2023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明确规定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民办普通高中2023年可适当在审批地外招生,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一起来看看具体的招生政策。

(一)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以下统称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域内统筹确定。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县(市、区)域内招生,设区市市属公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招生。高等学校附属中学招生,由所在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市属学校相同。空军青少年航空班、海军青少年航空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内招生,招生计划由空军、海军分别会同教育部下达。民办普通高中以审批地招生为主,具体招生范围和计划分布由审批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在优先满足审批地初中毕业生就学需求的前提下,民办普通高中2023年可适当在审批地外招生,招生计划不得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总数的10%。

(二)科学明确招生依据

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以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依据,不得录取无河北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的学生。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力度,统一组织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录取标准和管理办法。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可在本市范围内选择部分普通高中学校试行自主招生,自主招生范围应与统一招生范围一致,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5%。自主招生应安排在当地中考成绩公布以后进行。试行自主招生学校的试点方案经各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并由各市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管理招生计划

各市要统筹考虑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职协调发展和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根据区域内普通高中布局、办学条件、批复办学规模、往年招生数量、消除普通高中大班额年度目标、加强控制大校额、规范办学要求以及初中毕业生数量等情况,科学编制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大班额,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鼓励减少班容量至50人以下。加强控制大校额工作,逐年减少大校额学校招生计划,逐步将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控制在1000人以内,新建学校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控制在1000人以内。继续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招生名额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原则上只用于录取本地各初中在籍在校应届初中毕业生,分配名额适当向区域内农村初中、薄弱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各市探索将优质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名额按照一定比例均衡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均衡原则,将本市域各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的招生计划分配到其他各市,于5月10日前将招生计划和招生要求书面告知并协商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普通高中学位情况,于5月20日前作出书面回复并明确外市、县(市、区)民办普通高中在本地招生管理办法。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的招生计划,确定为本市域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的招生计划。各市要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加强沟通协调,确保跨市招生顺畅衔接。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填写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备案表(见附件),于6月5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并附每所民办普通高中办学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以及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的外地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中考前公告制度,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于6月10日前,将经省教育厅备案审查的本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在官网上公告,公告期不少于6个月。各市、各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公告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录取工作。民办高中招生计划(包括学校招生总计划数和分市招生计划数)分别在学校举办地和生源地范围内公告。

(四)严格按照程序招生录取

1.公布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各市要根据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等,划定普通高中最低录取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

2.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各地要通过市级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完成计划公布、成绩发布、升学报名、志愿填报、录取工作,有效保障高中招生录取程序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禁普通高中学校以任何形式私下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以“签订预录取*”等方式抢夺生源。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管理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明确招生基本流程和具体步骤,实行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

3.招生录取结果确认。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录取的学生,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具体确认程序,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民办普通高中在审批地以外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具体确认程序,由生源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对公办、民办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不予确认的,要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工作结束前书面说明不予确认的理由。拒绝确认和不予确认未书面说明理由,均视为已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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