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要求考生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并且能够实际运用。不可否认,学习经济法需要考生进行记忆,特别是一些时间性、数字性的考点。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相关知识点,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知识点】不动产登记制度
【所属章节】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内容导航】
1.首次登记
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3.预告登记
不动产登记制度
1.首次登记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物权的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1)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异议登记一经完成,即中止不动产登记权利的推定效力和公信力,第三人因此不得依据登记的公信力主张善意取得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申请人在自提起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异议登记将维持效力直至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申请人一旦胜诉,即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其为不动产的真正权利人,登记机构可依据生效的判决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更正登记。若申请人败诉,申请人或者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权利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1)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90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等物权,或者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买卖不动产物权的*被认定无效、被撤销,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技巧
攻略一:利用快速学习工具节省时间
节省学习时间的工具必须要利用起来,比如会计云课堂app,可以直接在手机里学习听课,非常方便,随时随地都可以学习,这样就可以利用起很多工作之余的时间了。其他工具还有轻松过关系列辅导书,随身携带,空闲的时候都是备考的时间。此外,备考时可以把课程的mp3下载下来,当中闹铃声,在早晨时自动播放,叫醒自己的同时,也可以强制上课。
攻略二:碎片化时间合理利用
很多上班族考生都会利用碎片化时间进行学习,但是必须要提醒的是,碎片时间不适宜用来进行深度学习,因为无法全神贯注,碎片化学习的内容很难自主联系起来。所以,在上下班的通勤时间里最好做简单练习和复习的工作,接受新知识学习新理论还是要安排在下班后或者周末的时间。最好在手机上准备一个记事本,随时记录学习时的所得,周末时再把碎片化学习的内容所得利用时间整理一下。
攻略三:养成学习习惯
上班族考生下班回家后由于身体劳累,即使有时间也很容易产生不想学习的困倦,这个时候如果只是单纯利用自觉性和毅力坚持其实很难,正确的做法是养成学习习惯。前期开始学习时,可以先不要求学习时长,但一定要坚持每天学习,固定时间,一般30天左右就会养成习惯,过程中逐步加大学习力度,直至达到自我要求。有了良好习惯之后,完成学习任务就不需要自制力了,就像完成洗脸刷牙一样简单,有了前期的坚持,后期学习起来也会更加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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