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师范生公费教育的学生(以下简称公费师范生)由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院校(以下简称培养高校)按照河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进行教育培养,在校学习期间和毕业后须按照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履约任教
第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培养、任教的履约管理分别由培养高校、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每年定期培养高校、定向县(市)要将公费师范生履约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公费师范生如因罹患重大疾病、应征入伍等原因不能按时履行*的,须提出中止*申请,经培养高校、定向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暂缓履约。待情况允许,经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可继续履行*。公费师范生退役后履约,服义务兵年限计算为工龄,等同于履行*义务。
第十四条 终止*与*终止。
(一)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或*规定服务期内,确因身体原因等情形无法完成学业或不适宜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培养高校或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后,可终止*。
(二)公费师范生按照《河南省师范生公费教育*书》约定全部完成履约任教义务,由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师范生服务期满证书》,师范生服务期满后不影响其签订的其他劳动合同等*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解除*及违约情形处理。
(一)公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养高校有权解除*,学生不再继续享受公费教育政策,且须在解除*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培养高校一次性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经费。
1.因触犯刑律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国家规定或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被开除学籍;
2.受到培养高校退学处理或自动退学。
(二)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公费师范生未按规定时间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除退还公费教育经费外,须向培养高校缴纳违约金。
(三)公费师范生毕业后,符合入职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违约,应及时足额退还公费教育经费并缴纳违约金。未及时足额退还缴纳的,将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1.未按*到定向县(市)任教。公费师范生应在违约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经费,并缴纳违约金。
2.在定向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6年,经定向县同意离职的,从离开教学岗位之日计算,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每年六分之一的比例一次性向定向县教育行政部门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经费,并缴纳违约金。
第十六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因违约产生的需退还培养经费和违约金,由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收缴,上缴同级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七条 定向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公费师范生履约动态跟踪管理机制,及时公布违约情况,并记入公费师范生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定向县(市)在公费师范生毕业后,根据*书约定的培养类型,结合教师编制总体结构,通过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确定公费师范生具体服务学校和岗位,落实所需编制。
第十九条 公费师范生毕业生后到定向县(市)中小学任教不少于6年。到城镇学校工作的公费师范生,应到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至少1年。
第二十条 公费师范生在*规定服务期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在定向县(市)内所属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