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报考资格审查工作的重点是初次户籍登记不在我省的报考者的户籍(或父母居住及参保缴费)、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各市、县(区、市)要在当地招委会领导下,制定严格规范、切实有效的资格审查办法。要会同公安机关对初次户籍登记不在我省的报考者进行重点核查,对单独进行户口迁移、有组织集体户口迁移等各类涉嫌“高考移民”的情况,要严格审核把关。对公安机关发现的通过办理非正常户籍迁移手续等违规落户的报考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在陕报考资格。要会同学籍管理部门严格审查此类报考者在陕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取得方式和入学注册手续,严格审查报考者学籍注册和实际就读是否一致,严格审查学籍信息变更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确认学籍真实并符合规定,严禁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空挂学籍、人籍分离者违规报考。
各县(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应汇总辖区内通过审查的初次户籍登记不在我省考生情况,并报所属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备案。各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将辖区内初次户籍登记不在我省考生登记造册,并请本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人社部门对考生学籍(实际就读)、户籍(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居住)和参保缴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复核。对经复核查实确属不符合报名条件者,坚决取消其在陕报考资格。
各县(区)招生考试机构要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初次户籍登记不在我省考生,在其学籍所在(毕业)中学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注册学籍时间、户籍迁入我省时间、父母户籍(居住)与参保缴费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区)、县(区、市)、各中学要高度重视高考报名政策宣传工作,要将高考报名政策告知工作前置。在初三年级开学、中考报名、高一新生入学等时间节点,将我省高考报名条件、办法等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地告知每一位在校中学生。对初次户籍登记不在我省的学生,要采取逐人告知并要求其本人和家长签署政策知晓书的办法,确保高考报名政策宣传无遗漏、无死角。
特别提示
1.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的随迁子女、户籍已迁入我省但不符合我省高考报名条件者,必须及时返回户籍所在省份或户籍流出省份报名参加高考。
2.残疾考生须在报名期间,持本人第二代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向报名县(区)招生考试机构提出提供合理便利正式书面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3.高考报名文件中明确对在资格审查中伪造、变造、篡改、假冒户籍和学籍等提供虚假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的考生,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将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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