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7月17日在北京市启动2023年度职称申报工作。凡是与本市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包括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均可申报本市职称评审。
申报人员范围
与本市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机构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港澳台地区人才、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人才),可参加本市职称评价。
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评价。
近1年在北京市舞台影视、美术、动漫游戏、文学创作、工艺美术等专业领域工作、符合条件的自由职业者,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文艺家协会或行业协会推荐,可参加艺术、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价。
公务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
评审工作安排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除国家有明确要求外,工程技术、农业技术、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体育、新闻、出版、播音主持、翻译、艺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图书资料、档案、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公共法律服务等系列(专业)各级别采取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1.个人网上申报
7月4日(周二)-7月17日(周一),申报人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点击进入“个人办事”栏目,选择“职称评审”模块进入“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系统”,根据各系列(专业)基本评价标准及各评委会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填写个人全部职称申报信息并提交。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单位审核推荐
7月4日(周二)-7月31日(周一),申报人提交职称申报信息后,相关内容将被提交到社保缴纳单位进行审核。申报人社保缴纳单位需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通过“法人办事”之后点击进入“职称评审单位审核推荐”模块,对申报人所填写的个人全部申报信息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如实填写推荐意见,提交后评审服务机构将进行审核。推荐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于无单位的艺术、工艺美术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可自行打印职称申报信息表、个人诚信承诺、公示模板等材料,线下提交相关协会学会进行推荐。经相关协会学会审核公示并加盖推荐机构印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上传,提交评审服务机构审核。
3.评审机构审核
7月-8月,评审服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的,评审服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申报人审核通过后,根据评审机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缴费。申报人逾期未完成缴费,视为放弃申报。评审服务机构将审核通过且缴费成功的申报人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4.申报人答辩评审
9月-11月,在精准落实新冠“乙类乙管”等要求的情况下,高、中级职称评审前需进行现场答辩,初级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开展。专业评议组对申报人的专业技术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申报人需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才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答辩时间具体安排详见职称申报系统中各系列(专业)的报名通知或须知。
5.评审结果验收公示
评审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评审结果通过验收后将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通知公告”栏目公示,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在相关职称评审服务机构网站或公众号公示。
6.颁发电子职称证书
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分批发布2023年度电子职称证书和电子职称评价结果通知书。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个人办事”栏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模块下载使用。法人或个人可通过扫描电子证书的二维码或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http://rsj.beijing.gov.cn/),在“法人办事”栏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查询”模块,按照要求进行查验操作。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卫生技术、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工作流程及时间安排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评审服务机构安排为准。
(三)自主评聘
经备案实行自主评聘的高等学校、党校和部分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备案的自主评聘工作方案,自主开展评审工作。对于不具备开展学术评议能力的高等院校(党校),可在完成本单位自主评聘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委托市教委或市委党校进行学术评议。经备案开展自主评聘试点的机构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