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部、中央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新修订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一步明确了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原则和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的要求。
来源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设置标准》明确了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原则和管理、教育教学等方面的要求。学校要加强党的领导,须配备思想政治素质高和管理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熟悉残疾人职业教育规律的学校领导。
《设置标准》提出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教师队伍最低标准。各校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不少于300人,班额原则上为8—20人。教职工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5,专任教师数不低于学校教职工总数的60%,并明确了专业课教师、“双师型”教师、兼职教师等不同类型教师的比例。
《设置标准》对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校园校舍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提出了具体要求。校园建设要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标准规范要求,并建设相应的资源中心(教室)及实训基地。
《设置标准》明确了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来源,以举办者投入为主,企业、社会等多渠道筹措落实。地方应制定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综合定额标准或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设置标准》明确该标准为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标准,省级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该标准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办法。其主要指标应作为各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审批、检查、评估、督导的基本依据,有关内容纳入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范围。
这是对2007年中国残联、教育部印发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首次修订,不仅为新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提供基本依据,也将对已有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起到规范作用。
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重点节选
第四条 新建或改扩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校址一般要选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完善的地方。学校环境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教学、校园安全和身心健康要求。
第五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学校章程包括:名称、校址、办学宗旨、治理机构和运行机制以及教职工管理、学生管理、教育教学管理、校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学校章程修订程序等内容。
第六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思想政治素质高和管理能力强,热爱残疾人事业,熟悉残疾人职业教育规律的学校领导。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具有从事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校级领导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根据残疾人和职业教育特点,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八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点合理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一般不少于300人,班额原则上为8-20人。
第九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应具备由职能部门认可的相应从业资质。教职工与在校生比例不低于1∶5,其中,每15名学生配备1名相关辅助专业人员(如生活辅导、就业指导、心理健康、康复训练、辅助科技和转衔服务等)。专任教师数不低于本校教职工总数的60%,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60%,“双师型”教师不低于本校专业课教师数的50%。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不低于20%、具有专业背景的硕博士学位教师占比不低于1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学校聘请有实践经验的兼职教师应占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