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年退伍季服役期满的退役军人已踏上离队返乡的征程即将开启“人生新篇章”回归地方后,如何办理报到手续?
来源:军友网
一、返乡报到
(一)集中移交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签发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身份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
1、部队移交退役士兵档案时应当一并提供退役士兵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和部队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
2、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应当通过告知书形式对临近报到期限但仍未报到的退役士兵进行督促提醒,同时函商其家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服务站督促退役士兵按时报到。告知书和函件应当包括报到规定、时限以及不按时报到退役士兵须承担的责任等内容。
3、如果,退役士兵在报到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原部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离队前由原部队、离队后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报到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4、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到地方报到的,由军地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按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5、退役士兵按规定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到后,在规定的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期限前,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事故的,由退役士兵本人或家属在规定的办理安排工作手续期限内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单位分别书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
6、申请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超过延期时间确实无法办理安排工作手续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档案移交
(一)集中移交的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档案,由军队各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按规定移交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档案,一般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在士兵退役之日起20日内邮寄至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档案移交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军队档案条例》有关规定,留存退役士兵档案的数字复制件。
2、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退役士兵档案后的20日内,将《退役士兵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寄回部队师(旅)、团级单位兵员管理部门。
3、涉及档案的补充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移交程序进行移交。这里的补充材料一般指《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和士官退役时本级《士官选取注册表》等材料缺失后,或者档案内姓名、出生年月不统一,由军队大单位兵员部门审核盖章签发的证明材料。
三、手续办理
(一)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接收单位确定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退役士兵办理分配手续,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对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并据实填写办理日期,按规定向接收单位移交《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登记卡》和退役士兵档案材料。
(三)对未按时前来办理手续的,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出具告知书督促,无正当理由超过告知书规定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的,将单方面开具《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
(四)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方面开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退役士兵前来领取办理手续的应当允许。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领取的,作失效处理后与前期督促等材料一并归档,按规定作“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处理。
四、灵活就业
(一)如选择灵活就业,应如实填写《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自愿放弃安排工作选择灵活就业申请表》,申请书和申请表必须由本人签名。
(二)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与本人签订*书,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按退役士兵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发放原则上与年度安排工作同步完成,因资金预算等原因确需延至下一年度发放的,应当向退役士兵说明情况,并于下一年度12月底前付清。
拓展阅读:
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生活待遇政策主要有哪些?
1.与退伍义务兵相关的待遇主要有退伍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当月剩余天数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自主就业一次性退役金、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养老保险补助等。
2.义务兵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与之相关的还有残疾抚恤金、伤病残退役的军人安置补助费、残疾保险金、残疾附加保险金、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退役伤病残人员医疗生活补助费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