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印发重要通知!不允许留级、跳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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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070 2022-04-12

文章导语

信阳市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根据省教育厅《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结合信阳实际,制订了《信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起来看具体情况

 

来源:河南省教育厅

信阳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节选)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一条 转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流动人口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区)迁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的。

(二)义务教育阶段需要办理转学的学生,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自行联系转入学校,获得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后, 到转出学校打印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加盖转出学校公章后递交给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应及时在学籍系统内提出转学申请并上传学生学籍基本信息表及说明转学原因的证明材料(家庭迁移户口或父母任一方的工作证明等),双方学校及其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在网上完成。其中,不同学制省份间办理义务教育跨省转学业务时,应按照1一9年级进行对应,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三)普通高中学生如因户口迁移、父母(监护人)工作变动以及符合学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可申请转学。

普通高中转学和学籍异动实行全程网上办理。

普通高中转学分省内转学(市内转学、跨市转学)、跨省转入、跨省转出。

普通高中省内转学:由拟转入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以内,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拟转入学校要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就读要求且学校有接收能力的,经学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由校长签署同意接收函。转入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同时将所有转学材料原件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按学籍管理程序进行逐级审批。

跨省转入办理:外省普通高中学校需转入我省的学生,必须要有外省普通高中学籍。由学生本人提供转出省份学籍管理部门同意转出证明,接收学校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接收证明,外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外省普通高中学籍档案,学生本人的户口簿原件材料。高中学校应对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后在省学籍系统做系统外转入的申请,采集照片信息后,连同材料原件扫描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进行逐级审批。

跨省转出办理:转出河南省的普通高中学生,必须具备外省的户口或符合相关政策。由学生提供外省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后,携户口本户主页、本人页原件,由转出普通高中学校将原件上传至省学籍管理系统,在国网和省学籍管理系统做转出系统申请后,按学籍管理程序进行逐级审批。所需的河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由普通高中学校或者所在县区通过省学籍管理系统高中学生档案查询平台进行办理。

普通高中省内转学和跨省转学(含转出、转入),必须先通过全国学籍管理系统网上办理跨省转学业务后,再进行省学籍系统的逐级审批。

(四)普通高中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转出省外的除外)。

(2)进入毕业年级的。

(3)国际班转入普通班的。

(4)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省辖市市区或同一县(市) 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五)中小学起始年级上学期无特殊情况不予转学;毕业年级下学期不予转学;起始年级新生在未办理学籍前,原则上不办理转学。确因家长或监护人的户籍变更或随家搬迁到外省以及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转学的,出具相关证明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准予转学,但转学前应先到原录取学校履行报到手续,由原录取学校负责办好学籍,待学籍报批后再办理转学手续。

(六)义务教育阶段省内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跨省转入业务全年可办,跨省转出业务以转入地具体政策为准。普通高中转学一般在学期末或开学初办理手续,学期中途不予办理。学校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中小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八)接收转入学生的学校必须是班额不超出国家规定。

(九)职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按省学籍系统程序规定不得转入普通高中。

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三条 休学、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30天仍不能到校坚持正常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学生本人身体患病以外的其他原因,不准休学。

(三)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证明、病历、处方、收据等就诊中发生的相关材料;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以上材料由学校初审后上传至学籍系统,并报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批。

(四)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连续休学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五)义务阶段学生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上传至学籍系统,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六)普通高中不允许提前复学。

(七)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八)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应遵守河南省《关于规范未成年学生出国学习的通知》中不鼓励、不提倡未成年学生出国学习的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 退学 辍学 取消学籍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应及时采取措施,多形式多手段促使其复学。同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三)普通高中学校学生转入到职业类学校的,由学生本人申请和家长签字后,转出学校出具同意取消学籍证明后报区县教体局同意,职业类接收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可以为其办理取消学籍,学校和县区需在省学籍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原件后完善学籍异动审核。

第十五条 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留级。

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 且具备超前学习能力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上传学校签章后的跳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普通高中学生不允许留级、跳级

第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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