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以及学习和考试中,经常会碰到诸如退职费、一次性经济补偿、内退补偿等sr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往往难以界定,容易混淆,不知如何正确处理.小编整理了区分四个易混淆的个人所得税的方法,一起来看看~
一、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支付的相关消费性支出及财产性支出
区分要点:是否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
政策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二、营销业绩奖励
区分要点:个人属于雇员 or 非雇员
政策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sr,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
三、在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sr
区分要点:是否属于任职、受雇;是否以图书形式出版作品
政策规定:
任职、受雇于报刊、杂志等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因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sr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除上述专业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sr,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
四、董事费、监事费
区分要点:是否在公司任职、受雇
政策规定:
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属于劳务报酬性质,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sr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初级会计备考经验分享:
1.预习阶段
学习初级会计就像是学习一种陌生的语言,其知识点的表述较为严密,考试涉及的专业术语也比较晦涩,给考生们的理解造成了不小的困扰!所以,学习之初,建议大家搭配课程和图书辅助理解!经过老师通俗易懂的讲解,初级会计考试涉及的各类名词术语都会有所顿悟,阻碍也都迎刃而解!
另外,这一阶段的学习重点是完善知识的框架体系,从整体上把握各学科的考试方向和基础知识,打好“地基”的同时,为后续各阶段的学习做好铺垫。所以,前几周的学习任务,可以定的稍微松一些,从简单处入手,重在坚持。
2.基础阶段
这一阶段要稳扎稳打,逐步加大任务量!建议考生们按照章节的顺序,将考试大纲和辅导教材中涉及的所有考点都逐一吃透,重点关注本年度新增和有变化的内容,反复研究,前后梳理,分析哪些考点之间存在关联性,哪些内容可能会跨章节考核,将各学科的知识内容串连一遍,结合章节习题巩固强化,进而提升自己独立思考、分析、判断和应用的能力。
3.强化阶段
经过两个阶段的学习,考生们已经有了良好的基础,但由于备考时间的周期较长,很容易出现遗忘、混淆知识点的情况,所以,这一阶段就需要考生巩固所学内容,尤其是重点、难点、易错易混的知识,可以通过专项练习、跨章节综合题、模拟试题等不同类型的习题全面复习,温习消化,扫除盲区的同时,强化自己的做题能力!
教学点:1个 人气:402
教学点:1个 人气:298
教学点:1个 人气:279
教学点:1个 人气:244
教学点:1个 人气:227
教学点:1个 人气:225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咨询电话:4006-303-880
川ICP备07505283号
以上信息知识产权归“武汉正保会计武昌校区”所有,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有侵权或投诉,请联系我们处理。